中反映的《关于机制木炭外销运送要处理哪种手续以及怎么收费的问题》的来信收悉。邓三龙厅长对您的来信分外的注重,当即指示有关处室仔细研讨处理。经研讨,现答复如下:
1、根据《湖南省凭据运送木材目录》(湘林政[2005]11号)的规则,木炭归于凭据运送规模,因而有必要处理外销运送手续。
2、根据《湖南省木材运送证核发管理办法》(湘林政[2001]10号)的规则,木炭处理运送证时,需求出示出产许可证或出产经营方案。
(1)原材料若为木屑、树皮等边角余料,应根据《湖南省财务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育林基金减免方针的规则》(湘财综[2004]36号)履行,属“不以原木原竹为质料的林副产品”,应予免征育林基金。
(2)原材料若为原木原竹且不在减免规模内,则应依照县林业、财务、物价等部分一起核定的计费价格,交纳育林基金。若原木原竹已在购进环节足额交纳且可提供精确证明根据的,则不得重复征收育林基金。
(3)咱们已将您的来信转邵阳市林业局,由邵阳市林业局和城步县林业局一起核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