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注:公司在2022年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经计算本报告期可转换公司债券会增加每股盈利,不具有稀释性,稀释每股盈利的计算过程与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过程相同。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注:报告期末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1,708,8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22%。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问题造成较上期发生变化
全资子公司广州拜费尔空气净化材料有限公司(简称“拜费尔”)因与国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国机智能”)口罩设备合同纠纷,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起诉国机智能,涉案金额为20,311,900元;国机智能提起反诉,反诉的涉案金额6,900,000元。该案件已一审判决,黄埔法院支持国机智能向拜费尔返还20,311,9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驳回了拜费尔其他诉讼请求,并驳回了国机智能的反诉请求。拜费尔和国机智能均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并提出上诉。2022年7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终审),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判。2022年8月,国机智能向公司返还20,311,900.00元及利息1,667,889.10元,本案已执行结案。2023年2月,国机智能因不服二审判决结果,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广东省法院”)请求裁定再审,目前广东省法院尚未裁定再审本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24日、12月8日、2021年7月24日、8月11日、2022年7月30日、8月10日、2023年2月24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0-041、2020-048、2021-034、2021-039、2022-060、2022-061、2023-007)。
全资子公司拜费尔因与山东大荣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山东大荣”)PTFE复合口罩无纺布合同纠纷,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起诉山东大荣,涉案金额为10,866,391.80元。2022年5月,黄埔法院一审判决,支持解除案涉的三份《销售合同》,支持山东大荣向拜费尔返还10,849,973.20元及利息,驳回拜费尔的其他诉讼请求。拜费尔和山东大荣均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并提出上诉。2023年10月,法院二审判决(终审),撤销一审判决中“驳回拜费尔其他诉讼请求”的判项,变更一审判决改判为“合同编号分别为SRKP2020-0313、SRKP2020-04-06-2的《销售合同》自2021年8月10日解除”;变更一审判决改判为“山东大荣向拜费尔退还货款7,962,686.4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驳回拜费尔的其他诉讼请求。拜费尔已向法院申请执行。2024年3月,由于未发现山东大荣具有足额可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4年4月,公司收到法院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拜费尔因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目前已立案审查;同月公司收到法院的《受理执行异议案件通知书》,拜费尔申请追加山东森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目前已立案受理。截至本报告日,公司已对山东大荣的未收货部分预付材料款7,533,582.08元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对期末库存的PTFE复合口罩无纺布共计提了3,208,618.86元跌价准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2022年5月26日、6月14日、2023年10月14日、2024年3月19日、4月9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1-031、2022-033、2022-036、2023-074、2024-015、2024-018)。
全资子公司拜费尔因与金棒控股有限公司(简称“金棒公司”)口罩销售合同纠纷,金棒公司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起诉拜费尔和公司,涉案金额为12,199,190元,拜费尔提出反诉。2023年8月,法院一审判决,判令解除案涉的两份《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拜费尔向金棒公司返还775万元及利息,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2023年9月,公司及拜费尔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并提出上诉。截至本报告日本案已二审开庭,公司尚未收到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2020年公司已对该合同确认了145万元的收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2022年3月5日、2023年8月23日、2023年9月6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1-058、2022-012、2023-054、2023-062)。
公司因与深圳市合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合盛医疗”)模具采购合同纠纷,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涉案金额为10,340,829元,合盛医疗提出反诉。2023年3月,法院一审判决,判令解除案涉的九份《模具采购合同》,合盛医疗向公司退还货款10,340,829元,合盛医疗向公司赔偿相应的损失,驳回合盛医疗的反诉请求。合盛医疗因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2024年3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黄埔区人民法院重审。截至本报告日,本案重审尚未开庭。公司对该案预付的款项已计提坏账准备538.11万元,未对该模具进行减值计提以及其它反诉请求计提或有负债。
全资子公司拜费尔因与上海的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上海的优”)PTFE纳米薄膜购销合同纠纷,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为18,441,691.80元。截至本报告日,本案一审尚未判决。公司已对上海的优的预付款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以及对库存的上海的优PTFE纳米薄膜全额计提了跌价准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3-071)。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纯利润是:/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纯利润是:/元。
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4年4月26日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斗塘路1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4月19日以通讯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参加监事3人,实际参加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符合有关规定,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报告编制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参与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出租生产场所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出租生产场所的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了客观、公允、合理的原则,符合公司真实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