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迸发呈现了人们对口罩、防护服等抗疫物资的特别需求,不少商家纷繁涉猎生疏的防疫商场,加上疫情阻隔了买卖主体之间的“密切触摸”,将大宗的买卖从线下转战到线上。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闵行法院)审理了一同疫情期间购买防护服的胶葛。
G某为收购一批医用防护服,经过QQ事务交流群结识M某,并添加了M某的微信。G某在微信中清晰说,需求收购H品牌的带蓝色封条的医用防护服。随后,两边即使用微信来往达到买卖,并以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医疗)的名义与J医院办理公司(以下简称J医院办理)名义签定书面《防护服收购协议》。《防护服收购协议》记载,产品的姓名为“防护服”,数量1500件,单价为265元/件,产品总价款39.75万元。协议签定后,M某经过微信向G某发送了H品牌的授权书。
但是,G某在收到防护服后,发现并非微信中指定的医用防护服,而是原料粗糙、做工粗陋的一次性无纺布服,在屡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G某和X医疗将M某及J医院办理起诉至法院,恳求解除合同并退货。
庭审中,J医院办理以为,《防护服收购合同》是X医疗和J医院办理之间签定的,货款也系由X医疗向J医院办理付出。因而,合同相对人是X医疗和J医院办理。而M某并非J医院办理的职工,也并非J医院办理的授权托付代表。仅仅传递信息的中心人,向J医院办理供给X医疗的货品需求。J医院办理对M某与G某之间的谈天内容并不知情。M某和G某的谈天记载中关于M某的许诺、两边指定的H品牌防护服、H品牌的授权书等均不能成为系争合同中束缚性内容。
此外,J医院办理坚称《防护服收购协议》中约好的是“防护服”,因为防护服分为一般防护服和医用防护服等多个品种,在没有清晰标示为“医用防护服”的情况下,一般应以为“防护服”即“一般防护服”,而不是医用防护服。系争合同中仅约好防护服,不能特指医用防护服,故供给了一般防护服。
关于买卖达到的进程和M某的身份,G某仅能供给微信谈天记载予以佐证。但是,G某与M某的结识并非直接经过微信。在两边互加微信前,已在QQ事务交流群中关于货品、身份等信息进行了开始发表。因为QQ事务群内助数很多、鱼龙混杂,在疫情迸发时期也仅作为货品信息的发布途径。无法的是,在疫情平稳后,事务群的主办方已将QQ事务群封闭。M某在诉讼中已无法获取相应的谈天记载,也无法证明M某自行发表的身份信息。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两边对约好防护服终究系一般防护服仍是医用防护服。
M某在和G某的谈天中洽谈收购H品牌防护服,经查询该品牌防护服只出产医用防护服。而在《防护服收购协议》缔结进程中,又只要M某和G医疗进行洽谈,并且在终究签定的《防护服收购协议》中也清晰记载着这样一句话“若卖方供给产品与合同约好、或洽谈类型约好不同,则归于违约。”足以标明两边都认可在签定合同进程中两边就产品类型进行了洽谈。因而,G某和M某洽谈收购H品牌防护服的内容,是《防护服收购协议》中的一部分。
本案买卖互谦为2020年2月14日,是我国疫情最为严峻的期间,期间防疫物资应首选“医用”防疫物资。而M医疗和J医疗办理主体均为与医疗相关企业,因而应揣度收购“医用防护服”具有高度盖然性。
J医院办理作为专业的医疗器械公司,在明知有多种防护服,且系争合同未清晰约好是“医用”仍是“一般防护服”,也未问询M某关于X医疗收购货品类型内容的情况下,就默许X医疗以265元高价收购的即为一般防护服,有违诚笃信用原则。且结合两边买卖的价格,《防护服收购协议》约好的单价为256元的防护服,但X医疗收到的是在非疫情期间价格为30元/件的一般防护服,在质量和层次上与医用防护服相去甚远,难以实现原告合同意图。
上海闵行法院经审查涉案现实和两边根据,环绕争议焦点,终究断定被告具有违约行为。
在进行网络大宗买卖时,为防止发生胶葛,主张买卖两边留意做好以下几方面的作业:
1、涉猎生疏买卖范畴的商事主体,应先做好功课,防止非理易,在商场买卖价格畸高或畸低时,应警觉违约危险,慎重进场;
2、在买卖进程中,应清晰接洽人的身份和买卖目标。在签定合同进程中留意留下核实对方身份的相关根据,核实经办人是否有署理权限等,防止因身份条件短缺导致合同实行困难;作为中心人和托付署理人,应做好身份发表作业,假如未及时发表托付署理联系,则有很大的可能性终究被认定为合同的相对人;
3、买卖记载应随时保存。任何一个互谦里关于合同内容的改变,应该经过从头签定合同、补充协议或可记载的方法予以承认;留意固定和搜集两边关于合同内容的交流洽谈进程,做好留痕,比如谈天记载、两边来往的邮件、信件等;关于根据法律规定向对方发送的各项告诉或从头洽谈内容的发送和接纳进程也应当随时记载。关于不容易固定、易发生改变、丢失的根据及一些关键性根据,可以终究靠公证的方法加以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