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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9-10-29 来历:我国包装网责编:我国包装网 阅读次数:
为贯彻实施《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办理规则(暂行)》(国家药监局令第23号),确保规范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及换发药品批准文号作业的有序进行,防止形成办理混乱,国家药监局于2002年4月29日宣布《关于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有用期的公告》(国药监注[2002]156号),就国家药品规范种类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有用期公告如下:
一、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须契合第23号局令的规则,药品出产企业应在批准文号换发告诉后6个月内完结新旧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替换作业。在批准文号换发6个月后出产药品不得再运用原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此前已进入流转领域的药品,可在其有用期内持续流转、运用。
二、进口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注册证号格局,在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时同时替换,已进入流转领域的药品,可在其有用期内持续流转、运用。
三、在2001年12月1日之前出厂未标示有用期的药品,可流转、运用至2002年11月30日,若企业选用加盖或加印的方法标示了有用期的药品,可在该药品的有用期内持续流转、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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